一、当事人陈述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的承认。
2、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导致仲裁程序终结。
3、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确定仲裁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4、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质证权的内容。
5、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仲裁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听取;是指仲裁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
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询问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二、当事人陈述注意事项
1、证据学上讲的当事人陈述主要是狭义上的,当事人就仲裁请求的陈述,体现处分原则;就证据问题的陈述体现当事人质证的权利。
2、当事人陈述必须是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仲裁庭外所作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予以对待,不能产生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3、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并以口头形式为主。
4、可否由人代为陈述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