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庭辩论?

时间:2017-01-30 14:40: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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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之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审判长的作用是主持辩论。审判长要善于掌握辩论,使辩论始终集中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实质问题上。如果双方的争辩与正确处理案件无关,纠缠于枝节问题或者语言失误上,或者双方互相指责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时,应当及时制止。在法庭辩论时,其他审判人员的作用是认真听取双方的论证和辩驳,弄清双方发言的基本宗旨,以形成自己对事实认定和法律运用的正确认识。辩论中如果发现某些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提出了有关本案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时,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恢复法庭辩论。如果恢复调查仍未查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休庭延期审理。经过一轮或几轮辩论,合议庭认为控辩双方均已提不出新的意见,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审判长即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二、法庭辩论的顺序

法庭辩论依法按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首次发言,司法实践中称为公诉词。公诉词通过对公诉犯罪事实进行深入、精辟的分析,进一步起到公诉活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
  被害人是诉讼中控诉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辩论中控诉和证实犯罪,请求法庭公正地对被告人加以处罚。犯罪如果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还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诉讼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辅助人,被害人发言之后,可以继续为被害人发言。
  被告人是公诉案件的主要当事人,被告人在辩论中的发言既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形式,也是合议庭了解案件事实和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的一个主要渠道。但是被告人自行辩护仅仅是被告人的辩护手段之一,被告人也可以放弃辩论中的发言权,由辩护人代为辩护。
  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的首轮发言,司法实践中称为辩护词。辩护人应当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进行辩论。如果法庭调查中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辩护人应当要求合议庭确认控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如果法庭调查中所提出的证据表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失实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可以请求合议庭注意指控不成立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证据调查中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有重罪或者应该从轻处罚,辩护人可以据此而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意见和理由。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发言以“轮”计。第一轮控辩双方发言后,可以就存在分歧的地方互相辩论,进一步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在辩论中双方发言机会均等,只要控诉方发言,就应当允许辩护方辩驳,每轮发言都应当完整。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他一个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地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审判人员应当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权利,只要被告人的陈述不超出本案范围,不违反法庭纪律,就要让其充分陈述。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无论出现哪种情况,法庭审理都必须以被告人最后陈述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