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医疗损害责任。
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具体而言,包括告知
1、硬件设施,即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等;
2、检查与诊断结果,即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检查、诊断的结果;
3、患者病情与治疗方案,即患者自身的病情如何,是否属于特殊体质,提供的医疗方案、医疗方法,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副作用,成功治愈的几率等等(四)转诊,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及医务人员医疗水平,告知其转诊,否则延误患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加速患者病情恶化或导致其死亡,而“侵害患者得到适当治疗后追求生活方式、生活质量、适当治疗机会以及期待得到符合医疗水平准治疗的期待利益。”
(二)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的例外
有原则必有例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有例外情形
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维护公共利益医生有强制治疗权,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对特殊病情的患者实施强制治疗行为,如精神病、癫痫患者、传染病患者、吸毒人员等,这些疾病不仅会危及患者自身还会对他人及社会造成危险,恐慌等;
2、由于情势紧急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不及时治疗可能加速病情恶化或导致其死亡,如被他人杀害伤情很严重、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昏迷且无法联系伤者亲属;
3、病情极其轻微,发生的危险性几率几乎为零,如治疗感冒、咳嗽症状等;(四)患者自愿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非常信任,明确表示某些医疗行为不用告知,不必经过其同意。
三、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其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又规定了三种过错推定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属于“不允许被告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推定,而与通常所谓的过错推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