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标记权的条件

时间:2017-01-24 09:53:5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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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是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原产地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某种产品或某项服务的来源地(生产地、 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作出明确标示的重要标志或符号,是国际贸易中产品的“经济护照”。

二、原产地标记分类

(一)原产国标记

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几种证书等。

(二)地理标志

地理标识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的自然条件。

三、原产地标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

(2)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工艺的生产经营者

(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为驰名的地方特产

四、原产地标记的作用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地理标志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首先证明产品:一是正宗产品;二是具有广告效应;三是促进产品销售;四是保证产品不受侵犯。

其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选择权;知情权;追溯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有法可依。

第三是规范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需要。随着打假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与过去意义上的有所不同,应还名、优、特产品在市场上的本来面目,因而给企业带来了无形资产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