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人涵义
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二、鉴定人的特点
1、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组织;
2、鉴定人应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3、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
三、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1)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2)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3)提出书面鉴定的意见;
(4)出庭义务。
四、鉴定的启动
1.当事人申请鉴定
(1)申请鉴定的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鉴定人的确定方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鉴定
(1)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条件: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条件。
(2)在询问当事人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五、鉴定人必须出庭原因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3)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的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
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法院通知:依当事人申请。
(2)申请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3)人数:一至二名有专门知识的人。
(4)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设计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性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6)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