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以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必须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了该送达方式。缔约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我国与受送达人所在国没有订立有关送达的条约的情况下,按互惠的关系,依照外交途径送达。适用这种送达方式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有建立外交关系。具体方法 是由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受送达人的诉讼法律文书,送交外交部,有外交部领事司代表我国人民法院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 机构,该外交机构在根据其国内规定的送达方式交受送达人。
3.委托我国驻他国使(领)官代为送达
这种方式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4.由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在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的,经过诉讼当事人的授权可以接受送达的,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这种方式适用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有专门授权诉讼代理人接受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对于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对有权接受送达的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送达。
6.邮寄送达
适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方式简便快捷,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执没有退回的,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6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
当上述所有送达的方式都无法适用时,可以采用公告这种特殊方法。公告送达是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的具体办法是人民法院将需要公告的诉 讼法律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内外发行的报刊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予以公告,向当事人送达。公告送达不以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为前提,而是以公告超过一定期限(即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来推定受送达人已经接受该公告的诉讼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否确实知悉诉讼法律文书并不会影响该公告的诉讼法律无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