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我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
二、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
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诉讼有如下五个特征:
1.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 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 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5.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由涉外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规律所决定的、反映涉外行政诉讼特殊要求、并未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除 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外,人们法院还必须遵守涉外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主要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基于国际法的规定。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 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也应同等地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是国际交往中的一项重要规则。
2.基于宪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 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其中包括了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这一原则之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它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
2.所谓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指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遍标准。
3.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相反,从立法旨意上来说,我国立法是不允许这样做的。
(三)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是各个 缔约国在国家之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友好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
(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换言之,无论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是哪国公民、组织,抑或是无国籍人,在中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均使用中国当地法院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告的语言障碍可以通过翻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