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渊源
法律
1.《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当然也是调整涉外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规范,该法第70条明确规定,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行政诉讼部分的规范
3.其他法律相关规范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有关解释涉外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和惯例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是国际法最原始的渊源。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在下列前提下参照适用有关国际惯例:
(1)情况特殊,没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可供遵循;
(2)有相应的国际惯例存在,而且我国与涉外行政诉讼主体所属的国家也都在事实上承认和遵守这种惯例;
(3)人民法院适用这种国际惯例并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相反有利于涉外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参与人
1.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中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而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2.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
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了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所认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们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接到法院的受案通知而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
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应法院的通知或自己请求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既可能是行政机关或组织,也可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4.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是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其中行政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三、独特之处
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涉外性。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以只有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只是考虑到这三个地方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可以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二是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中。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在原则和制度上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