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备案是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备案。
一、招标备案的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招标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表;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
3.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和授权委托书;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招标单位有关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主要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6.如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委托方和代理方签订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苎标邀甲书。如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招标备案的意义
招标备案是招标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所谓招标备案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备查考。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必需的法律和行政保障,它的目的是打击和纠正各种与招标投标原则相背离的行为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