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证据?

时间:2017-07-10 16:40:43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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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是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仲裁作为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式,虽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同样必须依靠证据加以证明。

一、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证据交换

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

(一)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三)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四)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五)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者为十日。)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七)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八)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换,一般也不在开庭时出示。)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需反驳对方证据,应当即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在三日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人在新定的举证期届至后三日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

三、仲裁庭关于仲裁证据的收集

在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赋予了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在各仲裁规则当中也肯定了仲裁庭这种权利。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通知当事人参加,但当事人是否参加并不影响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