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常见的不适用《劳动法》调节的人群

时间:2017-02-08 10:19:2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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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职业的称谓很多,如“工人”、“农民”、“白领”、“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等,而在《劳动法》中对于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社会劳动获得收入的人统称为“劳动者”,那么是否所有从事某种职业的人都可以依据《劳动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劳动法学界上关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讨论是重要的法学概念之一,以下列举集中生活中常见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职业人群:

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按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关系。

由于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工资福利也由国家财政负担,工作内容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正常运作,《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部分不能适用实际情况,政府机关亦不能算作“用人单位”,所以公务员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公务员法》去调节。

2.未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在编人员之间形成的关系。

反之,若事业单位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两者关系应当适用于劳动法的调节。

3.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形成的关系。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

5.雇主与家庭保姆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雇佣关系。

由于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界定需具有依附性、从属性。家庭保姆或公司雇佣的保洁人员与雇主属于平等的关系,雇员的工作时间一般较为随意,工作内容具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依附性与从属性,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调节。

6.在校未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

对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言论并不一致,在实践中一般不将未毕业的大学生认定为“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带来的权利,如果在参加工作中受到侵害,其监护人应该负责其权利的维护,因此大学生参加兼职需要时刻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