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备案内容
招标备案是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二、招标备案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主体划分,分为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每类项目有每类项目的备案要求。
1、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要求是:
(1)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
(2)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3)评标报告;
(4)中标通知书;
(5)承包合同;
(6)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用于委托招标的项目)。
对以上备案材料和备案时间要求,各地方政府部门不尽相同,在递交备案材料时应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
2、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要求,可参照国家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
(1)可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减少备案内容;
(2)可采用事后备案方式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