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备案内容及要求

时间:2017-02-08 17:16:4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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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备案内容

招标备案是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二、招标备案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主体划分,分为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每类项目有每类项目的备案要求。

1、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要求是:

(1)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

(2)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3)评标报告;

(4)中标通知书;

(5)承包合同;

(6)招标委托代理合同(用于委托招标的项目)。

对以上备案材料和备案时间要求,各地方政府部门不尽相同,在递交备案材料时应按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进行。

2、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非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要求,可参照国家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

(1)可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减少备案内容;

(2)可采用事后备案方式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