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发布,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但是无论如何,凡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都必须发布公告,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一、招标公告的目的
招标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信息,使那些感兴趣的供应商或承包知悉,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因此,招标公告包括哪些内容,或者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对潜在的投标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在招标公告中,主要内容应为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描述,使潜在的投标企业在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是否购买无论谁拼投标的决定。
二、招标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第二款也体现了这一要求,规定招标公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这是对招标人情况的简单描述。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招标项目的性质,指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利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是土建工程招标,或是设备采购招标,或勘察设计、科研课题等服务性质的招标。招标项目的数量,指把招标项目具体地加以量化,如设备供应量、土建工程量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是指材料设备的供应地点,土建工程的建设地点,服务项目的提供地点等。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交货期,工程施工期,服务项目的提供时间等。
(3)获取招标文件办法。指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负责人,标准,招标文件的邮购地址及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
1.招标公告应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是一种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涌现出一些新的发布渠道,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其他媒介”,作为报刊和信息网络的补充。
2.发布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必须是由国家指定的。这句话的含义是:除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在其他地方发布招标公告。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集中招标信息的发布渠道,使投标人能更迅速、方便地获取信息。“国家指定”,是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某一部门指定某几类报刊、网络可以发布招标公告。为了符合公开招标的目的,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影响范围比较深远。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并方便信息的传达与沟通,通常不应仅指定一种报刊或网络,而应根据我国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可供选择的报刊、网络情况,确定合适的数目。
3.这一要求仅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强制招标项目。其他项目公开招标的,也必须发布招标公告,但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发布招标信息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