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与分配的程序
执行法院适用参与分配的程序规范。
按照法律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执行法院适用参与分配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1、权利人提出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执行依据等材料。
2、主持分配法院进行资格审查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确定分配方案并通知相关权利人
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案件申请人、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及被执行人。
4、审查处理参与分配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是对债权人参与分配人的资格提出异议,二是对分配的顺序、比例提出异议。
5、实施分配方案
主持分配法院依据分配方案将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给相关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二、分配的顺序
1、法定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
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4、普通债权;
5、行政或刑事处罚;
同一顺序多项债权有法定按法定,无则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