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案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从而决定立案的行为。
一、仲裁受理期限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我国仲裁法第24条对比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应当让申请人予以完备;如果认为仲裁协议需要补充,也应当让当事人补充协议。当事人弥补仲裁申请书的欠缺或者补充仲裁协议后,仲裁委员会自其递交经完备的仲裁申请书或者补充仲裁协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二、仲裁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仲裁程序开始启动,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仲裁当事人的资格,各自依法享有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根据仲裁法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答辩书是仲裁被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就仲裁申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答复和辩护的法律文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反请求是指仲裁的被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有牵连的,旨在吞并或抵消申请人仲裁请求的独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