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受理

时间:2017-02-10 09:54:5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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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案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从而决定立案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开始,只有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后,仲裁程序才能开始。因此,当事人申请仲裁的行为与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行为是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前提。

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如果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不应当受理的仲裁申请,即意味着仲裁委员会越权,仲裁程序的进行就存在着隐患,即使作了裁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如果是应该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却不予受理,把仲裁当事人拒之门外,而人民法院也可能因为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也不予受理,让当事人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样就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无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以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和进行。

(一)对仲裁协议的审查对仲裁协议的审查不应当是形式审查,而应当是实质性审查。包括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等。

(二)对仲裁申请书的审查对仲裁申请书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仲裁委员会只需审查有或无,对于实质性问题,如申请书是否说明了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据是否 齐全等,都可以在所不问。在具体的实践中,有的申请人不愿附上全部证据,特别是不愿附上自认为是关键性的证据,其目的是在申请书副本送达答辩人时,使答辩 人麻痹大意,而在庭审时可以“突然袭击”,或“打对方个措手不及”。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再次开庭以便作好准备,仲裁庭可以认为要求有理 并决定再次开庭。所以,应当注意的是“突然袭击”并不会有什么效果,不过是延长结案时间而已。

(三)对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审查。

(四)对时效的审查。
  我国的消灭时效制度中,出现了“仲裁时效”的新概念,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适用《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审查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