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行为概述:
狭义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广义医疗行为包括:(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狭义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甚至实施“安乐死”。(3)实验性医疗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4)侵袭性医疗行为。这里的侵袭性医疗行为,特指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行为。
2、医疗行为的特征:
(1)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医疗行为是知识与技术高度密集型的行业,医疗行为的实施必不须以医学知识为行为准则。同时,医学知识与技术也是医疗行为顺利实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的保障条件。
(2)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医学科学是所有科学领域中最高难的科学之一,是集所有自然科学于一身的科学,甚至应用部分社会科学的理念。医学不仅要应用生物与化学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还要应用声学、光学、力学、原子、材料等各种物理学的知识与技能;在社会科学方面,它要涉及哲学、心理学、美学、伦理学、逻辑学、信息学等学科。
(3)医疗行为的侵袭性。医疗侵袭,是指医疗行为的实施对人体造成某种危险或损害。单纯从医疗的客观方面看,医疗行为大多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侵袭性,这是客观存在的。对待医疗过失的评价,不能单纯地从其客观的侵袭性上来分析。医疗行为对患者来说是必需的,患者情愿承受医疗行为所带来的侵袭而解除自身的病痛。这是一个权衡利弊、矛盾统一的过程,即医疗行为的侵袭为患者所造成的不利,要小于医疗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即“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4)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这便决定了医疗行为具有比其他服务行业更多的不确定因素,而每一项不确定因素均可能成为医疗风险的成因。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一是由人体科学的未知性所决定。二是医疗本身就是一种侵害,每一种药物均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三是因为每个个体均有其特殊的个体特征。
(5)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医疗行为与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为不同,由于医疗行为的对象—患者的身体是近乎完全不同的个体,因此医疗行为的结果并非完全能由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医生所控制,由此造成了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首先在于患者生物体的不确定性,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其次还在于患者本人的不可预测性。
(6)医疗行为的公益性。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是人,维护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医疗行为不仅关系到每一个的生老病死,而且要求高。世界上没有一个行业会像医生这样重视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医学科学的发现及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的不得申请专利,这些都体现了强烈的公益特征。
3、过失医疗行为
也称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违背诊疗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医疗过失、客观上造成患者损害的所有不当,甚至违法的医疗活动。一般情况下,医方多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诊疗过程中常见过失医疗行为有:
(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例如,检查不到位,致使遗漏诊断;延误诊断;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并造成患者身体不应有的损害;未依诊断行为实施当时医疗水准的医学检查,或者怠于实施适当的医学检查;选择了错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或者检查不充分而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症状;在实施必要或者不必要的医学检查中,操作医疗器械错误致使患者人身受到伤害;对疾病有无作出错误的判断;重症与轻症混淆;对并发症忽略;对疾病部位、性质判断错误,等等。
(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能在实质上予以必要的尊重,对若干重要的医疗资讯,如不治疗之后果、治疗得当的预期后果、医生对成功实施手术的把握、医生对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出现并发症后的应对措施等,未充分告知患方。
(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例如,手术对象错误;手术部位错误;将手术所使用的工具或其他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手术方式选择错误;手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手术指征掌握不得当;手术时机选择错误;在手术中损伤到其他组织或器官;手术中操作错误,造成患者不应有的并发症;手术后护理和观察不当,等等。
(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例如,发错药、打错针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观察患者不细心,不按时巡视病房,患者病情变化或者病情恶化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抢救机会;不按照护理等级进行查体、巡视,产生不良后果;护士不认真执行医嘱;其他疏忽大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
(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例如,误诊、漏诊引起药物误用;给禁忌、慎用患者用药;未做过敏试验直接用药;该用药而未用;未按规定停药;联合用药配伍不合理;给药剂量错误;给药方式错误;静脉给药速度过快及漏液,等等。
(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例如,给患者输入异型血液;给患者输入污染血液,等等。
(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8)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
(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4、医疗危险行为
医疗危险行为是一种对人体有侵袭性和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常常以给患者加入一定身体上的侵害而产生治疗效果。医疗危险行为虽然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为目的,但对患者身体具有侵入性和损害性,对组织器官具有一定甚至是明显的侵袭性,易导致人体损害的后果。当医疗危险行为具有医学的适应性和医疗技术的正当性时,在法律上也作为正当的行为被允许,即使给患者造成损害,也因为其行为正当性而不能得到救济。对医疗危险行为,应该进行有效性和有害性利益衡量,只有在效果这种利益超过有害性这种不利益时才能使之正当化,排除正当性的医疗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应予法律救济。
医疗危险行为常见类型:
(1)高危诊断技术。例如,X光检查所存在的放射性危害,以及有创性的各种内窥镜检查可能导致的出血、感染,甚至穿孔。
(2)使用药物风险。例如,鸦片和吗啡类药物的疗效是显著的,然而它们的副作用却令世人毛骨悚然,药物的依赖性、成瘾性、难以戒除性,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
(3)高危治疗手段。许多疾病的首选治疗手段是手术,为了治病、抢救生命,不得不开、开胸、开腹。
(4)不确定性医疗危险行为。例如,使用青霉素,有的人过敏,而有的人就不过敏;上次使用该药物无过敏反应,而此次使用却发生了过敏反应;过敏试验的结果和注射治疗之反应液可能不同,有些人在接受过敏试验时不过敏,注射治疗时却出现了过敏反应;也有人在接受过敏试验时就发生过敏而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
5、过度医疗行为:
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诊断、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身的需要,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甚至有害于肌体的医疗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与过度医疗相对的是适度医疗。简单地说,适度医疗,是指优质、便捷、可承受性的医疗活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适度医疗是指医方根据医疗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以现有技术、水平实施的符合疾病治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活动。适度医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患者实际需求。
(2)在条件允许下疗效最好,既非“过”,亦非“不及”。
(3)经济耗费最小。
(4)对患者的侵害最小,无伤害或伤害最小,无痛苦或痛苦最小。
(5)便捷。
总之,适度医疗必须是合理的、适当的。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疾病的不确定性、治疗方法的多元性等原因,因此适度医疗和过度医疗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其认定是十分困难的,需要由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认。只有明显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背离适度医疗要求,提供了超量的医疗服务并导致较严重的医疗损害时,才可认定是过度医疗。过度医疗属于医疗侵权,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必须对受害者给予救济和赔偿。
6、防御性医疗行为(Defensive Medicine):
最早是在1978年由美国的Tancredi提出的,是指医务人员为减低医疗风险、减少承担风险责任、加强自我保护而对患者实施超出规范化诊疗常规的检查、诊断、治疗以及规避高危患者或高危诊疗程序的医疗行为。
概括起来说,防御性医疗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积极型防御性医疗行为。表现形式是医生积极、主动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非必要检查、治疗或者邀请专家会诊,作不加任何主观引导甚至夸大病情风险的介绍。
第二类为消极型防御性医疗行为。表现形式是,医生对于有较大风险的危重病人,回避采用实践已经成熟或正在成熟过程中的,但可能具有一定风险的医疗技术,拒绝为他们治疗,要求他们转院。
防御性医疗行为的不良后果:
(1)盲目采用防御性医疗行为,不但使患者就医的成本加大(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等),而且是患者遭受医源性损伤的风险增大,增加患者的生理、精神痛苦。
(2)过度适用防御性医疗,尤其是消极型防御性医疗,客观上造成医务人员对许多未知疾病的探索机会减少,必然会延缓医学科学正常发展,使得人们征服疾病、提高自身身体素质的脚步放慢,最终不利于全人类的切身利益。
(3)滥用防御性医疗恶化医患关系。医生为了防范病人因其某些疏忽引发纠纷,不得不谨慎地对待与病人的来往。医疗技术的日益复杂、医疗文书的繁琐以及避免有关医疗事故的告诫性行为,使得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队技术和仪器的依赖性增强。一旦病人表现出对医师的不满,就很可能被医师认为是法律上的潜在对手,这都会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刻板、冷漠,缺乏人文关怀,不利于患者的身心康复。
(4)在社会层面上,使得有限的医疗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最终影响医疗保健的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