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7-01-05 实施:2007-01-05
同志们:
新年伊始,我们在泉城济南召开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及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分析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基本要求、进行全面部署。
刚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莅临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加强党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讲话高屋建瓴、内容丰富、深刻全面,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法院其他各项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入贯彻罗干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开创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就与经验
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责,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力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回顾过去的六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在以下方面取得新进展:
--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民事案件,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3,938,477件(不包括执行案件),其中民事案件28,758,112件,占84.74%。在全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权属、侵权及其他案件28,598,203件,知识产权案件64,099件,涉外港澳台民事案件95,810件;同期审结民事案件28,217,696件,结案率为97.07%,结案诉讼标的总额达43,414.2亿元。六年来,全部民事结案中,有83.12%的案件经一审程序即已完结,有59.03%的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快速进行了处理,有30.83%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保护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增进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与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着力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新出现的利益纷争,及时消除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展,社会转型时期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日渐显现,由此引发大量新型的、疑难复杂的以及群体性的纠纷诉至法院。如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由此产生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不断增多;随着国家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屋按揭、商品房预售、社区物业管理等纠纷不断出现;随着企业改制以及各类新型市场主体的涌现,出现了企业破产与兼并、股权确认、股权转让、公司决议效力、公司解散等新型纠纷;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展,出现了股票买卖、证券欺诈、公司并购等复杂化纠纷;随着科技创新的增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争执逐渐上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三资企业、信用证交易、无单放货、海上保险等争执逐渐增加。这些新型、复杂或者群体性的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矛盾更加尖锐,利益更加多元,处理不当对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造成直接影响。特别是面对一些新类型案件,法律法规可能还处于空白状态,相关司法解释一时又难以出台,处理难度增大。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民事法官秉承公正的信念,及时化解了新时期社会产生的这些利益纷争,消除了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这些不利因素,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研究制定大量民事审判规则,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六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与民事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40多件。如关于适用婚姻法及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相对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秩序、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商品房买卖市场秩序,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于适用担保法、公司法和审理涉及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期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脱钩等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为规范市场担保行为、公司经营、改制运作、破产处置、期货交易、证券买卖、金融管理、脱钩安排等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范,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有序运行,维护了金融市场、证券期货等市场的健康秩序;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商标案件、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顺应了知识产权发展的形势需要,有效促进了自主创新和民族品牌的形成与壮大,促进了科技、文化和艺术的繁荣,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关于适用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涉外司法文书送达和海事诉讼进行了有效规范,对国际间的信用证交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的发展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以上大量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制定,不仅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审判指导,而且及时弥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制度与规则的缺陷,为新形势下的各种利益行为提供了引导规则,倡导了公平诚信的价值观念,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积极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乎国情的民事诉讼模式。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将原有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和交通庭改革为四个民事审判庭。六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四个民事审判庭新的职能分工,自上而下地进行民事审判机构改革,在同级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初步建立起分工较为科学、布局较为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初步形成了新世纪我国民事审判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走向深入。2001年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999年与2005年先后颁布的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均有多项内容涉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目前,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当庭举证与质证和必要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民事审判方式,已广为运用。各级人民法院还进一步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着力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并落实承办人、合议庭责任制;等等。合乎中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民事审判工作基础得到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法院基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人民法庭工作会议。2000年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真正把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财、物各个方面向基层倾斜。六年来,人民法庭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建设成效明显。人民法庭的数量从1998年底的17,411个调整到目前的9608个,经过撤并后的人民法庭,审判资源整合得更加合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好。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庭的办案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多数人民法庭解决了办公无房、办案无庭的状况,全国基层法院车辆与计算机等其他物质装备的配备均明显得到加强,基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等得到必要补充。多数基层法院还在纠纷易发地点设立派出法庭或者收案点,就地立案、巡回审理,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还充分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自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已首批选任并培训人民陪审员48,211人次,目前部分地区已启动第二批人民陪审员的增补选任工作;自2005年5月《决定》生效以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民事案件达104,307件148,888人次。通过以上各项工作与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司法能力,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关系,扩大了基层司法民主。
--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随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普遍加强了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民事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全国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工作的民事法官共有39,963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7,335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1,636人,本科学历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占68.4%。广大民事法官尤其注重更新民事审判理念,重视强化法制观念、当事人权利观念、程序公正观念、平等保护观念、案结事了观念,确保审判观念不断适应时代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还大力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民事审判活动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作风进一步改进,民事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民事法官队伍中涌现了以宋鱼水、金桂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模范法官。
六年来,广大民事法官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克服审判任务繁重、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精心审判和调处各类民事案件,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与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很好地发挥了民事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问候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审判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诉讼程序从基本无法可依,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处理案件从主要依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民事政策,到20世纪80年代后依据新颁布的婚姻法和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办案;受理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从主要是本地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发展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的案件;从计划经济时期以行政手段为主解决纠纷,发展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多地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从一个民事审判庭发展为多个民事审判庭,特别是从2000年底开始,包含传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在内的民事审判新格局逐渐形成。回顾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进程,总结基本经验,将有助于我们不断更新观念,加深对民事审判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为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一)民事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确保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历史责任。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心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从根本上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实践证明,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事审判工作就能取得良好的成效,真正得到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支持,使民事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创新;脱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民事审判工作就会偏离方向、迷失目标,工作成效与自身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要服务好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应当正确把握国家经济建设的方向与重心,积极保障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着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维护好、关心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要体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方针,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更加直接,更加广泛,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多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切实担负起司法为民的重任,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事事、处处、时时以维护人民权益为重,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三)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做好调判结合,始终追求案结事了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正确把握调解和判决关系的基础上,加大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增加和睦团结,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面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调处难度加大的新情况,只有继续坚持这些原则,才能使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继续抓好基层,始终把握好工作重心
民事案件近90%在基层,人民法庭办结案件总数的80%以上是民事案件。因此,抓好法院基层建设,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基层,既是近年来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所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是党通过司法途径服务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抓好民事审判工作,就要一如既往地抓好基层法院思想、组织、业务、纪律、物质等多方面的建设,尤其是要帮助解决好基层法院人才短缺与流失问题,缓解基层法院办案压力。
(五)民事审判工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始终做到与时俱进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适用机制、诉讼程序机制、审判管理机制、队伍建设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努力朝着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迈进,始终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现行民事审判工作体制和工作方式,与其所承担的繁重审判任务之间,依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新的市场主体,新的纠纷类型正在不断显现,新的管辖要求正在不断提出,继续遵循司法规律,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工作格局,不断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将是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新的历史任务。
二、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为人民司法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任务。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民事案件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将肩负更为光荣的使命和历史责任,其作用更为显现,其地位更为重要。认清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应当准确把握其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构建和谐社会将民事审判摆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职能中,民事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对和谐社会的进程产生直接影响。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事关家庭的和睦与团结;相邻纠纷与社区物业管理纠纷,涉及邻里和睦相处与社区稳定;各类合同纠纷,事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涉农案件的审判,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案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环境污染与人身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为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密不可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处理,对“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大业也将产生影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判,对我国与国际之间的经济交往秩序和人员往来产生制约。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不仅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同时也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民事审判工作势必成为人民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设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势必更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势必得到党和国家更加高度的重视,民事审判事业大有作为。
--实施依法治国为民事审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核心内容。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使命,也是我们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民事审判工作必须确保各类民事案件严格依照法律办理,各类民事矛盾纠纷获得公正裁处,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全社会也必须支持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权威地裁处案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对民事审判工作本身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同时也为民事审判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民事审判提出更高要求。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经济社会中不断出现新的矛盾与纠纷,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诉求表达最为主要的方式,是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最为主要的渠道。大量民事案件诉至法院,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审判工作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关注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对司法效率、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更是充满强烈期待。目前,民事审判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等问题依然存在并不容忽视。着力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
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和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是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从全国来看,近年来,民事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120余件。特别是在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民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法官的正常休息和休假得不到保证,法官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法官的培训和学习因此也受到影响。案件激增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案件积压和少部分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也影响了审判质量,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制约了民事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在愈加繁重的审判任务面前,一些地方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对法院审理的一部分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的案件,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不配合甚至不当干预的情况。由于法院不能准确及时地发布审判信息,导致个别媒体对民事审判进行不准确报道,给民事审判工作在客观上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个别当事人以自伤、自残、自杀等威胁,或者攻击、伤害、侮辱、谩骂法官,使民事审判法官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
三是民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尚待加强。从当前民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少数法官司法观念陈旧,忽视审判规律,对少数案件感到事实难认、是非难判、纠纷难了,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少数法官审判知识老化,对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够熟悉,对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能力不强;部分法官经验不足,驾驭庭审、运用调解等能力尚有差距。此外,还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极少数法官自身不正,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都与公众对公正司法日益增长的期望值还有相当的差距。
面对新机遇和新挑战下的新形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社会主义民事司法理念,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不断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符合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事司法理念,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结合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实际,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民事审判工作要以不断提升的司法公正水平,为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保障。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依法审判。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排斥一切不当干扰,坚决防止枉法裁判,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坚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平等保护。民事法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围绕人身或财产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民事审判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坚持司法公正,必须注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效统一。按照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必须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必须是廉洁的,只有在程序公正前提下作出的裁判,才有令人服判的基础。按照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依照尽可能查明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最为持久的生命力。在当今许多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社会公众法律信仰不高、法官队伍“先天不足”的国情下,实体公正更不容忽视。我们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
(二)坚持司法效率,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任何纠纷的存在,既表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也表明发生争议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尽快地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这是对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案件无正当原因审理期限较长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尽可能地明确从收案到结案各主要环节的工作期限,除健全落实承办人、合议庭的审限责任制外,还应明确领导审核、审判委员会审议等环节对审限所应尽到的职责,确保案件能够在审限内审结,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拖延。
坚持司法效率,必须注重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是民事审判工作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核心要求。人为的迟延,必然消耗当事人乃至法院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产生更高的社会成本。当前,对那些因重大、复杂原因确实无法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尤其要注意不能匆忙下判,避免将矛盾由一审转移至二审或者再审,最终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综合诉讼成本。
(三)坚持司法的终局裁判,注重维护司法权威
坚持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是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我们都知道,司法权产生于人类对和平的愿望与追求之中。当人类不断地认识到以同态复仇、强力争斗解决私人纠纷的不利以及带给人类进化的伤害时,人类便以公认司法权的形式将一切个人之间、家族之间和部落之间的各类纠纷,逐渐引导至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发展至今,司法权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这一初衷依然未改,而且,越来越被公认为解决纷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防止社会动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最佳途径之一。
坚持和树立司法权威,必须注重维护既判效力。按照既判力规则的要求,它不仅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而且也禁止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而矛盾的审判。遵循既判力的要求,完全是出于对司法权威维护的必要。当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现象,已严重损害了既判力规则,违背了诉讼终局原则,对司法权威产生较大冲击。当然,司法权威的核心前提,是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为基础的司法权威,是没有生命力的。对一项生效裁判,我们应当尊重其既判效力,是因为这项裁判是公正的,对那些缺乏公正的生效裁判,强求服从其所谓的既判效力,只能适得其反,最终只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也必须正确面对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从中探寻制约司法权威树立和维护的各种因素,及时改正缺乏司法公正的生效裁判,让尽可能多的判决最终以其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对申请民事案件再审制度进行修改,一方面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一步地强化,另一方面将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坚持司法为民,注重方便群众诉讼
民事审判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牢记权为民所授,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迫在眉睫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与司法为民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以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难题。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注重方便群众诉讼。司法要为民服好务,法官心中必须装有人民,必须对老百姓有深厚的感情。司法为民的中心任务,是着力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的各项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便民诉讼的条件,不断改进便民诉讼的各项工作机制,有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努力打造便民诉讼的宽松环境。当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的要求,按照司法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切实改进和完善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工作举措,务求在便民诉讼上取得实效,防止把司法为民口号化、形式化、庸俗化。
(五)坚持司法民主,注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当然也不能例外。司法民主原则,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得到确立,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反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人民司法,即是具体的表现。司法民主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所强调的是,司法必须按照一定的民主法则行事,必须接受民主的参与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加强司法民主建设。要善于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倡导并不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是国家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更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坚持司法民主,必须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按照司法民主的要求,我们不仅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诉讼、推动诉讼以及了结诉讼的愿望,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各项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还要让诉讼接受社会最为广泛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起诉,除非确实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由政府等相关部门处理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都要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诉请司法机关裁判的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申请回避以及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及时依法答复当事人提出的每一回避申请。要尊重当事人的举证权和质证权,不允许片面理解和为我所用地适用证据规则,任其作出的裁判脱离原本可以查明的客观事实。要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平等的、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要尊重当事人的上诉权,坚决杜绝利用缺席审判、公告送达等制度恶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六)坚持司法公开,注重自觉接受监督
司法公开程度的提高是司法进步的标志和发展趋势,司法不仅应当是公正的,而且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司法公开的根本价值所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使,极大地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一些法院的做法,离时代和社会对审判公开性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审判过程的随意性和办案程序、适用法律的模糊性依然存在。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切实充分地做到审判公开,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才有可能让我们的司法真正地取信于民。
坚持司法公开,必须注重自觉接受监督。审判公开是审判权接受监督的重要基础和途径。民事审判工作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要公开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信息,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时知悉人民法院处理其权利诉求的结果和理由,便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要改进裁判文书制作,强化裁判理由的公开,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进一步加大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争取有更多的案件能够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形式,通过邀请旁听案件审理、听取意见建议、定期通报工作等各种途径,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加了解和理解民事审判工作,并争取他们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而且可以充分揭露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七)坚持司法和谐,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崇尚法治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和谐司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是先进的和谐诉讼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只有真正实现诉讼秩序的和谐,民事审判各项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行才有保障,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又要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关系的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共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要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八)坚持司法统一,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民事审判工作领域坚持好司法统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是人民法官既懂政治、又讲法治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民事裁判结果要尽可能地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尊严。
坚持司法统一,必须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都有可能给法官留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空间。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同,或者法律原本就缺乏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具体规定,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甚至出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法院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各不相同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社会非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民事审判意义重大,对广大民事法官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当前,应当通过积极推动民事立法,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尽最大可能地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广大民事法官更要树立公正司法的信念和品格,秉承司法良知,用好自由裁量权。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四、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处理不当,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如何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防止因民事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涉诉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对于促进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意义尤为重大。我们要妥善处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正视矛盾,化解矛盾,这既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维护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着力保障和谐社会进程。
(一)切实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办妥各类民事案件
一是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的和睦。二是要妥善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合法权利。三是要妥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四是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五是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把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与征收征用、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工权益纠纷,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六是要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改革顺利进行。七是要妥善审理好金融证券案件,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协调、健康、稳定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储户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八是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促进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保障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九是要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交往秩序。十是要妥善审理群体性案件,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司法调解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
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司法调解是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减压阀,是促进社会关系和睦的法律助推器。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力争形成刚柔相济、公信力高的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同时也要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一是要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不仅要继续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必要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虽已签发但仍未送达生效前进一步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二是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探索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要按照即将施行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并在树立先进典型以及晋级任职等方面对那些为调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优先考虑。四是要着重做好以下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对于需要着重调解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审限上采用延长等办法相对灵活地进行把握。五是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确有必要或更有可能促成调解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等团体机构或其他组织协助调解,并以司法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等协商一致性的文件,在经审查合法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给予充分的尊重,以进一步促成包含社会调解力量在内的多种调解机制并举的工作格局。
(三)切实采取便民诉讼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
老百姓打官司,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便是如何打官司、能否打得起官司、可否打赢官司以及打赢了官司能否执行的问题,这也是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愿望强烈希望得到司法回应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有效采取多种便民措施,满足人民群众诉求表达的愿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存在的诉讼困难。一是要结合实际地做好诉讼指导工作,普遍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并尽可能地运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传播诉讼知识。二是要建立便捷立案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立案大厅,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为当事人递交诉状、交纳诉讼费等提供方便,尽可能实行一站式服务。三是要全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贯穿落实于诉讼全过程,对当事人就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提出的疑问,要耐心细致做出解答。四是要充分关注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对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诉讼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寻求律师等多方面的法律援助。五是要尽可能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继续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探索小额标的争议案件的速裁工作机制,一定要避免案件因承办法官或内部讨论、审核、送达等环节造成的人为拖延,甚至是久拖不结。六是要及时回应当事人对诉讼进程了解的愿望,在不涉及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的进程,进一步增强诉讼的透明度。七是要全面实施好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预先对诉讼的成败有其自己的把握。八是要积极推行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制度,对于那些就判决理由及认定事实等产生疑问的当事人,承办法官要主动解答,使当事人对官司输赢形成正确的法律上的判断。九是要畅通申诉渠道,有效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防止对当事人的申诉上访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对符合条件且属于本法院应当管辖的申诉案件,要及时受理,不允许将申诉矛盾上移甚至是扩散到社会。十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缓解“执行难”问题,确保能够实现的胜诉权益及时完全地执行到位。
(四)切实提升基层司法能力,着力化解矛盾在基层
基层法院直接处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案件,审理的案件多为社区、村镇中发生的矛盾与纠纷,大多还是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的不和与争议,绝大多数的群体性纠纷也多发生在同一基层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着力围绕化解矛盾在基层这一工作目标,切实提升基层司法能力。一是要增强基层法官法律适用的能力。继续加大基层法官培训力度,积极为基层法官的培训与学习创造条件;各基层法院要在“案多人少”矛盾压力下合理有序地安排人员接受培训与学习,所有培训的内容要更加贴近基层的司法实践。二是要着重提升基层法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面增强基层法官司法调解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基层法官对于群体性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大量简易案件的速裁能力。三是要增强基层法官的法制宣传能力。基层法官要正确树立司法审判与司法宣传有机统一的信念,充分把握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结合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方式,将法制的宣传与教育融入到每一纠纷案件的处理之中,审判一案、教育一片,使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均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以最大可能地预防和减少类似纠纷案件的发生,为一方平安稳定作出贡献。四是要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案多人少”和西部的基层法院,优先推行法官助理工作,以解决法官断层带来的问题,缓解办案压力。五是要合理配备、使用干部,特别是要关心基层法官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工作,全力办案。六是要不断加强基层法院物质装备建设,十分注重人民法庭建设,全面增强基层法院化解矛盾、服务和谐社会的物质保障能力。
(五)切实做好民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着力研究解决和谐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司法新问题
民事审判涉及面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需要调研解决的问题很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事审判的调研与指导工作,及时掌握和解决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要逐渐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指导上来,结合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可能带来的级别管辖、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的影响,尽早开展前瞻性调研,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对可能因地方和部门利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指定管辖。要重视解决司法解释过时或与法律不协调的问题,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司法解释的缺陷,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便于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或遇到类似问题时有法可依。要规范新的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充分体现当繁则繁、该简则简的改革要求,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文书格式。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对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要注重归纳法律适用的要点,以便及时指导各地法院就类似法律问题的适用。
(六)切实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始终是做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专职委员中有审判经验丰富的民事专职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原则上都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要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配强民事审判庭领导班子,不断调整和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并注意保持民事审判队伍尤其是业务骨干的稳定。要在工作上、待遇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事法官,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生活待遇等方面予以重视,研究建立民事法官的职业风险和安全保障机制,努力为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后顾之忧,确保民事审判队伍的稳定和不断发展。要紧密联系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解决政治立场问题。要努力提高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重点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尤其是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加强职业道德和司法作风建设,在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扎实推进民事审判重要岗位、重点环节的制度化建设。要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近年来民事审判队伍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认真开展好警示教育,针对典型案例中暴露出来的滥用审判权力,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泄露审判秘密等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整改,坚决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同志们,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寄予殷切期望,民事审判工作任重道远,希望大家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勇挑重担,开拓创新。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