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中借贷的风险起因及规制

时间:2017-06-26 16:48:2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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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金融中借贷的风险起因

 P2P网络借贷,即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一方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获得利息收入的交易模式。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有其合理性,它规避了借贷双方的“人情往来”、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有效地嫁接了借贷关系,提供了民间资本集中流通的平台,使借贷的效率大幅提高。

一方面是借款人的需求。就目前的信贷体系来看,金融机构是获准从事信贷业务的主体,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设立和信贷活动的开展采取审批核准制。其严苛的准入制度无疑使信贷体系覆盖面和效率都受到了阻碍。而从现实层面上看,多数是将贷款发放给有雄厚资金的大企业,而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而言,他们从大型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几率更低,效率也更低。

另一方面是投资人的需求。一般来说,网络借贷收益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出许多,并且这种投资渠道与股票、期货等方式相比,虽然都有风险,但技术含量更低,操作成本也更低。

二、网络金融借贷风险的规制

1、明确监管的主体

我国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专业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并承担着撮合借贷需求的中介职能。为了促进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经营,并避免不规范的行为发生,银监会有对其监管十分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对平台进行分类监管

在明确了其合法地位后,就更应当对其进行监管以避开风险点。比如说,对于平台经营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或者以核准的方式进行管理,应当取缔那些法律不允许的业务;在网络借贷平台交易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加强管理网络借贷平台电子支付的流程;完善网络借贷监测体系,监测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同时要求网站定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3、要求银行准予网络借贷平台开设第三方保管账户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可以采取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第三方托管账户,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对象是资金,因此由银行作为第三方保管账户较为合适,即“平台管撮合,银行管资金”。经过托管银行这样一个程序,可以对存放在本账户内的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增强银监会对网贷资金量的掌控度,既可以减少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揽存风险和挪用资金风险,也可以将平台系统风险与银行隔开,还可以使洗钱,转贷等问题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