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实物,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债权人根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在债务人给付行为完成之前,债权人既不能直接的支配该给付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物权人除需要遵守法律外,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和行动使权利得以实现。
2、物权。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索姆(Rudolph Sohm)认为物权是“对某物进行支配的权利。”也就是说,物权人无须他人的意思表和行为介入,仅凭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因此,物权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不完全物权(例如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除外。
虚拟货币的债权性和物权性
1、债权性。虚拟货币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虚拟货币的发行者是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的虚拟虚拟货币,虽然它从发行到进入流通领域虽然没有法定货币复杂、严格,但是虚拟货币同样是虚拟货币购买者对虚拟货币发行者(各网络运营公司)拥有的债权。在虚拟货币的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的转移和占有都需要通过发行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殊装备和设施实现。在网络的消费和虚拟货币的使用阶段也需要经过网络货币发行人履行约定债务,从而虚拟货币的价值。如果虚拟货币的发行者破产或者拒绝履行约定债务,那么虚拟货币的持有人就无法实现其债权,虚拟货币的价值也就得不到体现。可见,虚拟货币具有传统的法定货币同样的债权属性。如果虚拟货币的所有者通过交易,把虚拟货币所有权让渡给虚拟货币发行者,这样虚拟货币发行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虚拟货币所有者通过网络消费将其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看成是债权的让与。所以说,虚拟货币和传统货币一样,拥有明显的债权属性。
2、物权性。虚拟货币是有“0”和“1”组成的电子符号,尽管在虚拟世界中它表现出来时一对金子或者是类似于纸币的电子影像,但它仅仅是网络运营公司的一项增值服务,它不是商品,它本身并没有价值。那么,虚拟货币是不是我们民法上所讲的“物”呢?传统的大陆民法认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仅仅指的是有体物而并不包含无体物。在英美法系中,许多财产性的权利也没认为是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在现代的商品经济中,许多财产都是无形的,例如股票、债券等等。虚拟货币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背后即有网络运营商的劳动,同时它还体现着兑换它的传统货币,所以说虚拟货币是我们物权法上所讲的“物”,那么虚拟货币的所有人当然对虚拟货币拥有物权。虚拟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为了提高流通效率,是新型的财产载体,具备物的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债权的让与、处分、其地位与所有人并无本质的区别,可认为类似于所有权之地位。”由此看来,虚拟货币的持有人对其享有的对网络运营商的债权进行支配和处分,虽然说是一种债权的让与行为,但其本质上应该是物的所有人的转移。
3、虚拟货币是物权性和债权性的统一。虚拟货币是债权和物权的统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复杂化,商品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对虚拟货币进行简单的物权、债权二分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虚拟货币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体现出来债权性和物权性统一的趋势。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新生事物层出不穷,随之产生的传统理论的革新也不断涌现。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就出现了关于物权和债权日益融合的理论争鸣。物权和债权“二分法”过分单一,在现实生活中正遭遇挑战。有的学者认为,当经济的急速发展,使得具有经济价值的客体越来越多,财产权的形式和种类也不断增长,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重新审视传统的物权和债权,有利于现代物权观念的建立和现代物权制度的构建。在债权和物权一体化的趋势下,债权也具有让与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又是行使物权的表现。因此网络货币就是这种物权债权一体化的典型代表。
综上,虚拟货币从根源上来说,它是虚拟货币持有人享有的对虚拟货币发行体的债权。但是,在虚拟货币持有权的转移过程中它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其物权性。也就是说,虽然从根源上来讲,虚拟货币持有权的转移是一种债权的让与行为,但是我们仅仅从这种让渡的形式来看,它就和股票等财产性权利的买卖一样,是对其本身所代表的财产权利进行的处分行为,是所有权的转移,是所有权人的变更。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可以对虚拟货币所代表的物权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进行随意处分。所以说,虚拟货币不仅仅是持有人对发行人的债权,它是财产性权利,是债权和物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