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确立了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基金销售中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与此一脉相承,《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然而,这些信息披露原则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中却频频受到挑战,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和贯彻。
(一)真实性受到挑战
真实性是指所披露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与客观实际相符,能够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然而互联网基金销售中所披露的信息材料多突出收益率,用较高的历史收益率吸引眼球,但该收益率并不能代表基金未来表现的客观情况,有的基金广告明显存在夸大造假嫌疑。还有的基金在业绩选取的时间段上,避重就轻,没有做到实事求是。
(二)准确性受到挑战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与表达方式不得使人误解,并且要处理好表述准确与易于理解之间的关系。信息披露在语言上应当准确表述,不能有引人误解的言辞。然而在互联网基金营销中,充斥着各种误导性宣传的伎俩,明目张胆地忽悠投资者。随便打开任何“宝类”的销售网页,我们都会看到的类似宣传文字:用户资金不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很明显,在余额宝的宣传中,直接用余额宝和银行活期存款比较,混淆了利息和货币基金收益的差别,这样就将其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加以淡化甚至掩盖,使得投资者认为其风险等同于法定付息的存款风险。
(三)完整性受到挑战
完整性原则是指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信息都必须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完整性原则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地揭示:不仅要披露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不利的,诸种潜在的或现实的风险因素等信息,不能有所遗漏。但是互联网基金销售中普遍用了大量的笔墨宣传过往业绩,强调基金的盈利性,但对基金风险的提示却很小。另外,对不利风险信息的刻意弱化,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中尤为突出。关于风险提示的信息披露,基金销售法规提出了下列特别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供有效途径供基金投资人查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销售文件;基金销售机构应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
除此之外,依照证券法公开原则,基金投资者享有对基金性质以及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的知情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目前互联网基金销售中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投资者对所投资基金的情况也不甚了解。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互联网基金销售中的信息披露,可以说是乱象重重,使得基金销售信息披露的三大原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受到损害,也给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