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时间:2017-02-13 13:52:2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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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法律关系:

1、持卡人与发卡银行

(1)存款或借贷关系

借记卡具有存款功能,持卡人凭卡可在发卡银行处存取款项,同时借记卡中的款项视同活期存款,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存款关系。因此,借记卡持卡人是债权人而发卡银行是债务人。信用卡与借记卡不同,持卡人在购物时由发卡银行提供信用,即提供消费信贷,此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持卡人是债务人而发卡银行是债权人。

(2)委托关系

持卡人在购物、消费中利用银行卡转账结算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即持卡人自己不与有关特约商户办理结算事宜而委托发卡银行处理。持卡人是委托人而发卡银行是受托人,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结算事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持卡人承担,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3)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持卡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选择权;知情权;查询修改权;挂失权;抗辩权等;持卡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提供真实资料;遵守银行卡章程及合约;情况变化及时通知等。

发卡银行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向申请人发卡并确定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审查决定权;信用卡透支额及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取消持卡资格权等;发卡银行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提供银行卡使用说明资料;设立投诉制度;提供对账单;提供挂失服务;密码重要性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

2、持卡人与特约商户

持卡人利用银行卡在特约商户处购物或消费时,与上述特约商户之间只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即持卡人作为商品的买方或劳务需求方在取得商品或接受劳务后,有义务向特约商户支付货款或劳务款。与票据关系有点相似,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但它又独立于银行卡交易,从而使银行卡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基础合同如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一般不得作为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的抗辩理由。

3、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

借记卡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一般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更无给付义务,因为发卡银行仅仅是接受持卡人委托办理结算爭宜的受托人,所以此处不准备探讨借记卡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卡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发卡银行对特约商户负有给付义务并享有返还请求权;而特约商户负有接受持卡人签单及不得提高买卖价格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发卡银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