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影视众筹面临的问题

时间:2017-02-13 13:55:1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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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模式在当下从政策面和技术基础、市场基础、人群基础来说都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又因其内在的一些价值悖论面临着诸多发展困境,这些困境基于我国特有的文化制度环境和国情土壤又呈现出高度的内在相关性特征。对于影视众筹众筹而言,不仅面临着众筹发展阶段性特征所带来的共性问题,而且由于行业自身特质还面临另外一些行业瓶颈。

(一)信用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严重,投资者缺乏议价能力和监管途径,欺诈现象屡有发生。

我国的信用制度仍处在建设阶段,众筹项目目前并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项目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其他投资者面临着前者的道德风险带来损失的可能。对于项目发起人的信任涉及到两个层面:第一是对人品的信任;第二对专业能力的信任。此外还有严格的资金监管等制度措施,这些目前在我国的现实操作层面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

(二)众筹平台盈利模式不清晰,生存艰难,影响项目运营推广能力。

我国众筹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而且因为众筹平台天然存在很强的“马太效应”。好的项目多朝优势平台集中,优势平台将众筹作为其整体商业生态布局的一环可以有自身的资源补偿机制,而普通的众筹平台不仅争取好项目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实施免费模式,导致持续亏损入不敷出。众筹平台本身资金不足会极大影响其对影视项目的运营推广和后续跟进能力,后面市场变现环节的潜在风险自然倍增。

(三)文化传媒类项目本身市场风险就偏大,加上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众筹回报难以保障。

众筹项目很多都是比较小众的,在市场上缺乏明晰的定价参照系统,其估值往往随意性比较大。而且市场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项目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能面临估值模型的整体迭代,这进一步增加了合理估值的难度。尤其是文化传媒产业,因为正好处在消费升级周期和主流消费人群代际更迭期。前面赢得市场成功的产品或模式在新的时点上未必具备可复制性,加上某种类型化IP一旦成功很快类似作品蜂拥而上带来市场后期饱和,以及对IP价值的过度开发和公众文化消费潮流热点的快速转移,导致IP生命周期不断缩短,众筹回报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文化传媒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内容审查机制的存在,导致项目中途夭折流产或不能播映的风险依然存在,这些也都令投资人权益和回报得不到有效保护。

(四)众筹各方参与者的素养和风控意识都有待提升。

2015年《大圣归来》等影视众筹项目的成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业内效仿者和众筹参与者,但影视投资本身就是专业性和风险性都很高的领域。普通公众投资人并不具备相关的背景知识和风控意识,在成功项目的示范效应带动下盲目跟风进入,而且不仅是众筹投资人,包括一哄而上的众筹平台的运营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企业或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一旦中途或后期出现问题,因为众筹涉及关联人群比较广,处理不当就可能酿成舆情事件或公共事件。

(五)众筹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尚待完善,影视众筹的监管真空特征更为明显。当前,关于众筹的监管边界、监管模式和法律法规本身就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面对越来越跨界的文化传媒IP运作众筹,现有监管措施远远不够。影视众筹既涉及到金融创新又涉及业务监管,而广电总局只负责内容层面的管理,对金融层面的创新不具有管理权限也缺乏相应的知识人才储备;而对于证监会来说,目前资本市场上亟待处理的重大问题千头万绪,影视众筹显然不是当下工作重点。

未来需要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并完善互联网信用监控机制,改善国内信用环境,提升公众对于众筹平台的信任度和对众筹平台上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些制度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