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课间嬉戏打闹造成伤害的责任认定

时间:2017-02-14 10:13:42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形态作了明文规定,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例外的情况是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的损害时,才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如果侵权人同为在校学生,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充分考虑其年龄及其认知能力是否能够预计自己侵权行为会危及他人安全。如果其能够遇见,应当认定对侵害结果存在过失,对受害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学校应否与侵权学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采取了严格立场,只认可主观上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立法没有采取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学校的未尽管理义务的过失与侵权学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两者主观上没有共同过失,故学校与侵权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的程度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