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1、修改现行法律,扩展法律解释。我国在宪法中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私生活的权利,采取间接的方式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但并没有直接的明确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我国应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条款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在诸如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扩大一些法律的司法解释,以便更完善、更直接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同时,在司法过程中增加保护案外人的隐私权,尽快建立隐私案件审判制度。
2、制定保护个人隐私的特别单行法。信息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主体资格和主体行为,确立在信息活动中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能够和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全部主体形式,主要有政府部门、经济组织、非赢利性组织和个人。鉴于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我国制定的特别单行法内容应包括:
(1)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
(2)对信息收集使用者收集、持有、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限制;对信息储存和信息传输的安全保证措施的要求等事项。
(3)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信息收集使用者侵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3、 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对一些敏感信息采取过滤形式,对一些明显侵权的信息加以屏蔽,减少这类信息的发布。对于这样一项繁重的工作应由服务器供应商或各个网站来完成,但相对于广大的网民,服务器供应商的能力可能比较弱小,因此,这样的任务还是任重而道远的,应加大对网站的监管,规范各项信息发布的程序。
4、 强化行业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美国的立法加行业自律模式对于规范网络的侵权行为有较好的作用,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行为。在具体措施上,政府应推动一些行业协会的成立,授予其一定的权力,使其在规制该行业的行为上有积极性。同时还应加强对这些行业协会的督导,加大对网路行业的责任意识宣传,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网络从业人员的侵权行为。
5、加大宣传,提高个人防范意识。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以及一些个人网上银行保密措施的不完善,现在很多网络诈骗的案件发生的比较频繁,导致网民的财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失。但因为网络用户的一些疏忽大意也是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
个人的防范意识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有重大的影响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网民安全意识的宣传,提高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具体包含以下权利:
1、知情权。清楚明白地告知用户收集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的用途是什么。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选择权。
2、选择权。让消费者拥有对个人资料使用用途的选择权。
3、合理的访问权限。消费者应该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信息或删除数据。
4、控制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有人把其中的部分内容称之为,“合理的访问权限”和“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权”,“维护信息的完整权”等等。本文认为这些内容关系密切相互影响,将之合并为一项权利便于行使。
5、安全请求权。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的或者数据的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着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6、利用限制权。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特别是个人资料的同时,要向用户提供服务,以作为对价。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的利用不仅会为网站的经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个人资料的进一步加工、整理后进入信息自由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息流通量,对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