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2017-02-17 13:02:23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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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二)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四)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五)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六)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