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2017-02-17 13:04:1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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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二)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三)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四)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七)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

二、划分依据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