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2017-02-17 13:12:5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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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三)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四)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五)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六)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二、划分依据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