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一、仲裁庭的产生方式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1)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2)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
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一)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井作出裁决。合议仲裁庭应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其他仲裁员有同等的权利,但在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