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医学上的漏诊概念与法律上的漏诊概念
从医学角度来说,某些疾病难以诊断或因医学技术的限制无法明确诊断,经过尸体解剖后才找到真正的死亡原因,在临床上均称为漏诊。此漏诊并非主观过错的遗漏。
而民法意义上的漏诊,则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因此,医学上的漏诊概念和法律上的漏诊概念是不同的,应区别对待。
二、漏诊是事故还是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漏诊是医疗事故吗?
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三、漏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1、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的定级标准从原来的三级增加到四级,扩大了其内涵。即原来是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才属于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规定为,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扩展,增加了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鉴定要求。
3、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医疗事故的赔偿具体数额,应当考虑三因素: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5、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