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借款人的条件
1、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2、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二、借款人的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商业银行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商业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三、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商业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商业银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商业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商业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商业银行的同意;
(6)有危及商业银行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商业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四、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1个商业银行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