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合法稳健经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中央银行货币信用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机构网络、业务规模而言,商业银行无疑是资金融通的主渠道,是金融服务的基本供给者;就资金筹集而言,商业银行直接面对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与广大存款人利益攸关;就职能的特殊性而言,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直接参与货币供应,它们向社会提供的支付服务,事关商品流通的秩序和效率。因此,健全和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有着异乎寻常的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法》第10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监管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但其他国家机关,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收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法》第63条即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综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依法享有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2)审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审查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依法进行报表稽核。
(4)定期或不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5)当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如:撤换或建议撤换其高级管理人员,责令整改,依法实行接管。
(6)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7)对于违法违规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整改、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就监督管理的时间和主要目的而言,大体可划分为事前的预防性监管和事后的保护性监管;就监督管理的基本环节而论,则主要包括设立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对各种具体业务合法合规性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