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特币的概念
比特币,其概念由中本聪(化名)在2008年提出。随后,他以公开对等、共识主动性的理念为基准,把密码学原理、对等网络技术和开源软件相结合,开发出能自我完善的、免费的比特币应用体系。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币,数字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资产。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主要在网络平台中发挥交易功能的“电子货币”,而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意在限制比特币交易,折射出我国对于比特币交易的态度,但是作为一种现实的交易方式,比特币在受追捧的现状下,将会维持用户不断增加的现实。比特币,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虚拟的财产”。尽管比特币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性,但其法律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与稳定。
(二)比特币的性质
1、虚拟性。比特币本身不具有实体性,比特币交易只是通过网络电子支付的方式实现。比特币的本质是一种虚拟的存在,比特币只是电脑程序中的一段代码,仅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甚至是存在于硬盘中。比特币的价值存在于网络空间,是货币交易体系在市场中扩大化的体现,基于市场投机因素而快速增长,脱离网络空间比特币只是虚拟的数据,无任何实质价值。
2、匿名性。比特币的匿名性源于其具有虚拟性,在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处理,使比特币无法实现有效监控。比特币在流通过程中广受欢迎的重要意义在于匿名的操作方式和操作流程使外界无法获得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的具体信息,无法辨别比特币交易者的个人身份。这样比特币所具有的交易方式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无法跟踪。
3、流通的自由性。比特币的产生,迎合了当前一部分人们对于现行货币体制不满的心理,在现行货币体制下,货币的发行量受到发行机构的控制,流通环节具有可控性和监管性。比特币在交易中只需要通过网络虚拟账户的确认即完成了交易,极大方便了交易过程。比特币能够最大限度保证个人隐私,由于没有交易具体信息也就无法实现监管,对于货币理想主义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
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一)比特币在民法学上的意义
比特币被一些人视为货币体系的发展,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货币理论体系的法律化。通过上文的分析,比特币已经初步具有了货币的基本职能,可以视为比特币具有了“货币化的外观”,货币的重要职能就是流通和贮藏,黄金和白银具有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其能够一直成为人类的货币。现代货币的本质依然是一般等价物,其纸质货币本身不具有价值。比特币虽然具有“货币化的外观”,但其无法取代现实货币,其虚拟化的实质,无法像金银货币一样具有实体性,比特币具有极高的技术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二)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属性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在分类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已经有了广义的概念,只要能够行使排他和管理支配职能就应当认为其具有了物的广义特点。作为财产的物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无论是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均表现出人对物的关系是形式,而人与人的关系是其实质。比特币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具有客观存在性。比特币与传统财产纵有不同,其基于网络空间而存在,具有独立性和现实的价值性,且高度的抽象存在,应视比特币为特殊的物,具有权利客体的属性。
(三)比特币的权利归属
从经济上看,货币是一般的等价物,是具有强制流通性的铸币或者纸币。从法律上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比特币的获取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比特币不依托于任何发行机构,其获取来源只能通过“做矿工挖矿”和“做商人收购”。比特币的所有权归属,应当归属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占有者。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虽然有特殊性,但是其所有权权能是充分的。比特币用户对其享有的所有权,一般具体表现为对比特币的直接支配,包括参与挖矿、自主决定对比特币的转让、赠与、甚至抛弃、排除他人损害的侵犯行为等。将比特币作为特殊的物,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失为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