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中,信息必须依法公开,这是一条基本规则,对此,《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在《证券法》中又有新的发展。“信息公开”,首先明确这是发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把有关投资决策的信息告诉投资者,投资者有权依法获得有关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这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对于信息公开的规定,体现了四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充分披露,在法律上规定了必须披露的事项,就是体现这种要求的;
二是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在法律上对此有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要保证所公开信息的质量;
三是信息披露应当是持续的,这是为了保证投资者源源不断地获得信息,只要所发行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发行人就要持续地披露信息;
四是信息公开要及时,法律上规定了公开信息的时限,就是为了保证信息的有效、实用。
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上市报告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中期报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3)年度报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4)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
二、相关要求规定
(1)要求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文件和上市后公告的所有报告,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公告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还规定,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告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管理规定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