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的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招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1)自行招标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监管方式。
①事前监督
主要有两项规定:
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
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②事后监督管理
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