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构成要件
(一)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三、责任承担
(一)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1、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则从其财产中支付损害赔偿金;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则由其监护人赔偿。
2、若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的由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二)学校、幼儿园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教唆人承担责任
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二)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四)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单位有过错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五)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