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的概念和特征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能参加正常工作、劳动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由于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收入的损失,与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自然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难点问题之一。
二、误工费的赔偿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因此,对受害人这种误工损失通过误工费的形式进行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功能之所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司法解释确立了全面赔偿原则、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和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原则。误工费的赔偿当然也要遵循此三项原则。
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损害则本应获得却因不法侵害而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在学理上可归为消极损失,或间接损失。从另一个角度说,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误工费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依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固定收入的不同,宜采取区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以发生损害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此即差额赔偿原则。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自然无法确切计算其误工损失的算术差额。只能从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确定一个相当固定的标准。即定型化标准。在计算方法上,前者为主观计算,后者为客观计算。
三、误工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
误工费赔偿的标准之一,就是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是怎样确定误工工资的赔偿数额,因为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前,有的有固定收入,有的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应当分为两个标准。
(一)对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因为误工损失就是实际损失,实际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就是多大的损失,赔偿就应当按照这样的范围确定。
(二)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计算误工费的误工损失的标准上分为有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这是非常科学合理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赔偿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据此来确定具体的误工费赔偿数额。其计算方法上,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应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利润损失,因为经营利润是通过企业的资金、设备、人员组织等多种综合因素创造的,并非受害人一人的劳动所能创造的。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时间计算,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