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重组?

时间:2017-02-23 15:04:5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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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 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重组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重组,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 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

二、特征

1、 破产重组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 破产重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重组制度的适用条件,重组的申请人,申请期限,重组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重组的监督、重组的期限、重组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重组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重组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重组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重组即告终结。

3、 破产重组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重组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则重组不能开始。如果在重组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重组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重组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 破产重组必须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重组在符合法院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重组过程置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