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财产构成
1、可构成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2、不可构成破产财产
(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则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
(2)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
(3)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但如果破产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借破产故意将其财产转移给分支机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给予制止,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行为无效,追回转移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同时追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破产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其财产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的财产一般不宜列入破产财产。但职工的宿舍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在该财产处理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可与新的房产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2、破产财产分配次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为原则。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分配的款项寄给债权人。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未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