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共益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对共益债务的相对人来说,即为共益债权。
二、共益费用和共益债权的特征
共益费用和共益债权均是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必须支出的项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但区别二者在有的情况下还是有意义的。
(一)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均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
破产程序开始后,使破产企业所负债务分为两大部分:之前产生者为破产债权;之后发生者为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这是以时间为标准所作的基本划分,各国法律均以此为标准对之进行界定。但这一界限不是绝对的,有些债权虽然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但仍然为一般债权,如因票据承兑或付款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因解除双务契约而致对方当事人受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有些债权与费用虽然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但也可能是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例如,于破产申请提出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所为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所需要的费用。
(二)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系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
因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是共益债权与共益费用的核心与实质特征,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出发点。债权或费用虽然发生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但并非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仅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所为时,不能列为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例如,个别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而后补充申报时,对该债权的调查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等均不能作为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只有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如为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而进行诉讼的费用、为继续营业而生的费用或负担的债务、为调查与确认债权或股权而生的费用、为执行破产分配方案而生的费用等,才能列为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
(三)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担保
从性质上说,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均为非担保债权,故不以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为担保标的,而是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为一般担保。但是,当破产程序开始后,向他人负担债务,而他人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财产担保而破产管理人应此要求提供者,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四)共益债权或共益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支付
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因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故无需申报,也不依破产程序而随时受偿,这是其区别于破产债权的重要特征之一。破产企业出售财产或有其他收益时,应首先支付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