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退伙与当然退伙的形式

时间:2017-02-23 15:38:36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自愿退伙

1、定义

自愿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2、形式

自愿退伙的形式,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关于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当然退伙

1、定义

当然退伙就是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出现的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2、形式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