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从而能够成为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并与其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这是公司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于其成员(股东)的财产,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也正是由于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人格,才使得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得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 公司的独立人格外在化的结果表现为:
(1)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的名称独立于其成员的名称,而且,公司的名称一旦合法拥有,其名称权即受法律保护,即使股东也不得非法侵犯。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能够同自然人一样,合法拥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项权利,任何人、包括股东不得非法侵犯。
(3)公司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公司虽然没有大脑和四肢,但是公司得通过其机关,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外进行意思表示,从而能够独立地为法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
(4)公司不因其股东的退出、死亡、解散或破产而受影响。
2.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既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当然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1)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特有的权利,如婚姻权等;
(2)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公司存在的目的高度相关。
3.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严格分离。
不可否认,公司最初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是,股东一旦依法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后,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即不再属股东所有,而成为公司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也不能例外。 作为对价,股东取得了公司的股东权。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依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内;狭义的股东权,仅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也有学者将股东权定义为股东对公司之法律上的地位。 公司中股东出资所形成的最初的财产,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共同构成了公司的现实财产。公司的现实财产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内,均不得非法侵害。
4.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与其设立目的相关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独立的财产,因此,公司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独立责任是相对于连带责任而言的,并不等同于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针对无限责任之责任形态而言的。事实上,任何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均为无限责任。如果公司无力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公司破产,公司法律人格随之消亡。但在公司破产时,各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5.公司一般特征
(1)公司是企业。必须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必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自负盈亏;必须依法纳税。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公司是其中之一。发达经济国家中的公司是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高级组织形式。
(2)公司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法人所具备的组织特征、财产特征和人身特征,即:依照《公司法》或其它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成立,拥有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符合法定数额的财产,具有法律所虚拟、创造和认可的独立人格。
(3)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这是公司与其它企业较为显着的区别之一。
(4)资本来源广,企业规模大,管理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