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因刘志伟与范家东、华龙集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华龙集团赔偿后向华龙靖宇公司追偿,法院判决并执行华龙靖宇公司191,500.00元。该赔偿事由发生在华龙靖宇公司、宏达公司分立之前,华龙靖宇公司支付赔偿款项发生在分立之后。华龙靖宇公司、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合伙人(股东)于2012年12月份签署公司分立协议,在签署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的协议书中记明原分立前的公司所有应付款项由宏达公司负责偿还,各方在分立时附有应付明细表,该笔赔偿款未在明细表中体现。
华龙靖宇公司与宏达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分立协议,分别为2012年2月26日(手改为3月12日)协议书(2012年3月28日经吉林省靖宇县公证处公证),2012年11月15日协议,2012年11月16日协议后附宏达公司应付明细表(本案所涉赔偿款未在明细表中体现),2012年12月17日协议。另,华龙靖宇公司于2006年7月17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旅客运输。
二、争议焦点
本案所涉的赔偿款是否应由宏达公司承担?
三、法律分析
华龙靖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案所涉的赔偿款事由发生于华龙靖宇公司与宏达公司约定由宏达公司承担应付款项的起算时间-2012年12月17日之前,但因宏达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在2012年11月16日的协议所附明细表中已明确,华龙靖宇公司亦未证明其与宏达公司就本案所涉赔偿款约定由宏达公司承担,故华龙靖宇公司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依据。
四、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1.00元,由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靖宇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