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液化气总公司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7-02-23 16:16:4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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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9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气瓶检测公司成立协议》,成立华液检测公司,各持该公司50%的股份。原告以租赁被告场地、厂房形式一次性向被告缴纳400000元租赁费。原、被告向华液检测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改造和检验设备购置资金8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2009年8月12日《华液检测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表决推举原告公司委派的张建民、胡波,及被告公司委派的陈国学、冉祥东、赵力为华液检测公司董事会成员,张建民任董事长,聘用被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张占军为华液检测公司总经理。2009年9月1日订立了《华液检测公司章程》,并在该章程第二节第二十五条规定原、被告为股东会成员,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具有决议权;该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由原、被告双方委派的五名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并具有拟定公司合并、成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等权利。2010年2月4日,《华液检测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议决议》通过原告退出气瓶检测中心所占股份,2011年底前,被告归还原告投资到气瓶检测公司的800000元投资款,并列出具体还款计划。后期原告撤出华液检测公司股份,未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2011年4月20日,华液检测公司被吊销执照。2014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致《关于催收气瓶检测中心投资款项的函》,2014年5月30日张占军在该函回执上进行了签字,张占军为石家庄液化气总公司压力容器修理厂厂长。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800000元投资款。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80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100000元,共计90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涉案款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员工张占军的签收是否延续了诉讼时效?

三、法律分析

2010年2月4日华液检测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中,有原、被告委派至华液检测公司的五位董事的签字,且原、被告加盖了各自的公章,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决议中关于“石家庄液化气总公司归还投资款”的条款。根据约定,2011年底前,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气瓶检测公司的800000元投资款,但此后原告并未因此款项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直至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告致函对归还投资款进行催收,但此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4年5月30日张占军对此催收函进行了签收,但因张占军不属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故其签收的行为不能视为被告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被告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应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