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的存在基础及目的

时间:2017-03-20 10:30:43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存在基础

法律所有权这个概念就起源于资源的稀缺性。

在一开始的时候,由于资源冲突还不存在,只有自然所有权这个概念,也就是说,那时属于共产主义社会,各取所需,谁先占有,谁先弄到手,就是谁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冲突的加剧,自然所有权这个概念就无可避免地被法律所有权这个概念所取代了,现在的所有权就是指法律所有权。由于在现有条件下,空气属于取之不尽的东西,不具有稀缺性,因此它的所有权概念仍然是自然所有权;而矿藏、水流则具有稀缺性,所以就要给它界定所有权(法律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独立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且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和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需求的非直接商事性质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公共利益既不是某些国家所有权个人的利益,也不是某些团体的利益,更不是直接具有商事性质的利益,而是涉及关系人们生活质量的环境、交通、医院、学校等社会公共事业或公众安全的国防事业等方面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任何个人都无法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公共物品,其受益主体具有多数性和不特定性。因此,一般民事主体通常不愿意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由自己付费,市场主体也没有动力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换言之,市场不可能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寄希望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不现实的。由于私人民事主体并不能提供为社会所必需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国家才能担负起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个神圣职责。事实上,国家所有权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产物,任何国家为了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共事业的需要,都必须以享有一定的国家财产作为保障,同时国家财产也是实现国家公权力的物质基础。

二、存在目的

个人所有权的核心是私有财产权,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但相对于公民主体来说,国家不是一个主体概念,只是一个客体概念(由于主体的缺位,所谓的国家财产实际上就是政府/党的财产,甚至是权贵集团们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所注重的就不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性(在这一点上,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是效用性,因为国家实现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以满足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当国家对人,对物有无限的权力时,则谈不上个人的自由和其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由于国家不可能有它本身不能实现的权能,因此,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权能就不应是占有、使用和处分,而是实现财产效用的最大化。在通常情况下,允许河水取用比禁止河水取用所产生的效用要大,因此就应该允许河水取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要让位于效用,这种取水使用的行为就不能视为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国家财产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但假设有一个城市出现了如下的情况,除了一条小河以外,其它的水源都已受到污染,不能饮用,整个城市都面临着缺水的威胁,那这时候这个小河的水就不允许自由取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