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理由
(一)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和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8条) 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区别:
1.都是合法行为(阻却违法事由)。
2.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害或者侵害。
3.都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害。
4.正当防卫针对人的非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险情,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也可能是人的原因引起。
5.两者都要求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正当防卫造成非法行为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大于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失。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险情造成的损失。
6.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失,防卫人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避险人如果是受益人则要对受害人给予补偿。
(四)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李某被狼追赶,破张某之门而入藏身。紧急避险行为,是以对某人的较小损害避免较大损害。《民通》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五)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认为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救济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的自由和财产加以控制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但法理上都予以承认。
(六)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他人行为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比如,某甲参加正规拳击比赛被击伤,自不得请求赔偿。即使受害人同意,他人的行为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不是绝对免责。
(二)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三)第三人的过错
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如《民通》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3.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