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

时间:2017-02-28 09:46:3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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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二、特征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保证人。

(二)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三)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为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

实践中,保证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

(一)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二)单独出具保函:即保证人以书面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负担损害赔偿之责,被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即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四、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内容,即保证合同的各项条款,是指合同中所包含的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和条件的总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民间借贷的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一般为给付借款。主债权数额的明确,关系到保证人责任的大小,保证人仅在其允诺的数额范围内承担保证义务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义务时,才能行使请求权,根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替债务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以据此行使抗辩权。

(三)保证的方式

因不同的保证方式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顺序不一样,风险也不相同,所以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此条款应当规定哪些债权内容当属保证的效力之列,或者说债权人可就何种范围内的债权事项主张请求权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外,还包括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从属债权,如借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保证的期间

此条款是规定保证人在何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超过了什么期限,就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