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43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后,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
二、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
对债权人,保证自己的抗辩权包括两种: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二)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不论保证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自己的抗辩权,若债务人对保证人享有抗辩权,保证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且,即使债务人放弃其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具体而言:1.根据《担保法》第20条,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援用,可提出抗辩以暂缓承担保证责任。2.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永久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三、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二)若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但是,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三)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四、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一)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种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不利后果,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二)保证人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时并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有效的主债务,保证人显然自作多情(逞能),保证人对债务人丧失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