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产生的法律原因

时间:2017-02-28 10:02:17 来源:猎律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公司债权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公司分布在纷繁多样的社会分工领域,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着必然的交易,合同则是这种交易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除少数及时清洁的小额交易外,由于交易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大多为不完全履行;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拓展市场,有时会采用一定赊销手段;或由于合同另一方违约,公司必然产生大量的合同债权,管理公司合同债权,保证其能够顺利安全的实现,便成为公司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实上,公司之间长期大量拖欠债务,并形成公司债的不履行网络,对债权人债务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威胁。合同的前期调查,订立,履行,变更,违约处理等每一个环节的处理是否得当,管理是否到位,对公司债权能否最终实现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正试图通过立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市场诚信制度的建设。与此同时,每一个公司也应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公司债权的管理。

(二)侵权行为

从民法角度来讲,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只要造成他人的损失,即使侵权行为人本身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对于公司而言,侵权之债主要体现于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公司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公司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所致的侵权责任等等。从债权角度讲,公司面临最多的是第三人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在法院诉讼中尤其占有相当的比例。

对于公司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公司应设立市场监控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市场进行“扫描”,一旦发现疑为侵权的行为,立即展开调查,调取证据。事实确凿后,应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侵权嫌疑者交涉,发出律师函,必要时可诉诸法院司法解决。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情况。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如公司误将款项汇给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则公司享有对该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追偿之债权;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小麦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入库后发现乙公司多交付了一吨小麦,甲公司多收的一吨小麦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乙公司因此享有要求甲公司返还该一段小麦或支付相应价款的债权。对于公司而言,不当得利之债出现的情况较少。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王某承包村里的池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负担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四万,其中,应向村里上缴一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结合概念可以看出,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应该得到2000元。公司的无因管理之债也较为少见。

二、公司债权产生的市场因素

(一)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市场涌现大量赊销份额

商品经济造就了买方市场,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诸多商家在产品市场开发初期采用赊销作为促销手段,竭力开拓市场和稳定客户。即使进入正常运营阶段,为固守阵地,维持已有的销售网络,对债务人的拖欠行为一般也是采取忍让态度,以尽量避免中断业务关系。如此的市场氛围早已造就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欠款者气壮胆大,有恃无恐,讨债者有理却无可奈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助长了上述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公司债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二)公司管理体制欠缺导致债权管理不善,无法正常收回账款

一般公司并未成立独立的债权债务管理部门,大多数由相关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如由销售部门的负责人或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对应收账款进行监督,由销售人员或其他具体负责的业务人员执行。上述现象极容易导致公司债权管理前后衔接难以连贯和持恒,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现象,一旦公司老债积累,新债剧增,势必造成大量积压债权无法实现。尤其国企中常掺杂行政因素,公司管理者或业务负责人在职务交替过程中更容易出现衔接的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