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但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债权人未按合同的约定事先占有对方财产的,不能行使留置权。这表明留置权的成立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例如,只有按运输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占有运输货物,加工人占有定做物,才能产生对预先占有财产的扣押权。无此条件的扣押为非法扣押。
(2)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的财产无关,则不能发生留置权。
(3)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限,也不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因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才有正当行使扣押权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必要性。若债务未到履行期,债务人仍有可能在此期间内履行债务,没有扣押的必要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抵押权中的扣押权也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合法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应注意几点:
(1)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无抵押合同,债权人不能滥用扣押权,如以土地、车辆、林木、企业设备作抵押,还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2)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它包括抵押所有的房屋、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财产。但是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不能作为抵押物。